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9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张**于2014年3月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张*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宋*负担37.5元(已交纳),由张*负担37.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宋*负担75元(已交纳),由张*负担7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