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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9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张**于2014年3月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张*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宋*负担37.5元(已交纳),由张*负担37.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宋*负担75元(已交纳),由张*负担7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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