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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因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焦*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13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焦*于2014年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李*负担37元(已交纳),由焦*负担38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由焦*负担37.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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