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于2014年3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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