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焦*自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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