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参加诉讼。被告徐*因正服刑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12月3日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婚后未建立起感情,现被告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我对被告彻底失望,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徐**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原告称与被告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均认可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婚前财产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不持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秦*与被告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秦*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