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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1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7月14日生育一子何**,现年二周岁半。2012年7月9日被告因犯×罪被羁押于丰台看守所,2014年5月7日被送入北京市外地罪犯移送处服刑。同年6月经法院判决被告×刑×年,送原籍×开始服刑。现原、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儿子何**至今尚未见过被告,离婚后由我抚养,鉴于被告现在被关押,我自愿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原、被告婚生之子何**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何*辩称:我同意离婚。我把所有的银行卡都已经给原告,我们之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其他的债权债务。之前我们在×村住的房子是原告父亲的,与我们无关。关于儿子何*1的抚养问题,因为我现在在监狱内也没有能力抚养,我同意由原告抚养。但是我有一个要求,就是原告再婚的话把孩子给原告母亲抚养,等我出狱之后再给抚养费。我出狱之后再与原告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我们另行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1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7月14日生育一子何×1。2014年被告因犯×罪被判处×刑×年,现在×服刑。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具体诉请如前所述。被告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被告因犯罪被判处×刑,且刑期较长,致使原、被告间的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不持异议。考虑到被告现正在服刑,且何×1年纪尚幼,本院对原告要求由其本人抚养何×1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所持如果原告再婚,何×1应交给原告母亲抚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与被告何*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何**与原告李*共同生活。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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