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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因双方家庭矛盾造成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3月15日,原、被告因买房争吵,被告和父母到原告家协商未果,双方均动起手来。2015年3月16日下午,被告带人到原告单位威胁、强迫原告要求返还彩礼,原告报警。当日,北京市**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才将被告等人轰走。双方家庭的上述矛盾和被告的所作所为已经彻底让原告痛心,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婚后感情很好,我们之间矛盾就是由于买房引起的,但买房的事情我不清楚,是我父母做主,最近我都和原告住在一起,我和原告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1月2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育子女。后因购买住房问题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具体诉请如前所述。被告以夫妻之间尚有感情为由坚持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被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购买住房双方产生矛盾。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且庭审中双方均称目前仍共同生活。综合案情不足以认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在今后生活中原、被告应加强沟通,互相体谅,理性地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问题。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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