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79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5月1日举办结婚仪式。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儿子张**、女儿张**出生后,双方关系仍未好转,双方于1998年分居至今。2011年原告与我争吵造成我脑梗发作,出院后被告仍不顾我的身体状况经常与我争吵。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及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出现感情问题是原告有外遇所致,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79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5月1日举办结婚仪式。双方于1980年1月30日生育儿子张**,于1989年1月1日生育女儿张**。1993年后双方矛盾逐渐增多,自1998年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持诉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以答辩理由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被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分居多年,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要求与被告杨*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