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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张*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传唤其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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