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张*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传唤其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齐*与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