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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