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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于2013年5月2日登记结婚。我是初婚,被告是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隐瞒了其非常严重的酗酒和家庭暴力倾向,被告性格暴躁,婚后被告酗酒,打骂我,打砸家庭用具电器,使得双方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不具备一般家庭的生存条件。被告每次都说改,说戒酒,但从未改正。因为被告酗酒,身体不行,我们结婚后基本上没有夫妻生活。我在被告家非常节俭,被告所有的衣服和鞋都是我买,被告不允许我出去工作,婚后四年我没有买过衣服、鞋。我曾于2013年5月发现被告上述情况,随后提出协议离婚,被告却不同意。现在我与被告两地分居(我在北京市内,被告在京郊平谷),经济上分开。各自独立生活。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和死亡的婚姻,继续下去对双方都是一个折磨,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曹**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与原告是2010年认识的,同年六七月份开始共同生活,于2013年5月2日登记结婚,这是我的第二次婚姻。我认为我们双方婚前了解充分。我每天都喝酒,高兴的时候喝四两半斤白酒,啤酒就是两瓶,我酒量是一瓶白酒,朋友聚会时才偶尔喝多。我只打过原告一次,是婚前还是婚后我记不清楚了,当时原告要走,我就打了她的屁股。我性格暴躁,但是对原告不暴躁,那是因为工作不顺利,心烦,不是针对原告的。在结婚前我杵过两次门。我再没钱的时候也给原告买手机,2014年年初前原告一直在家待业,所有开支都是我出的。2014年我投资1万元,原告投资1万元,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名称为北京姐妹缘家政公司。从公司成立后,原告每半个月回家一次,原告想吃什么我给她做什么,她的衣服都是我洗。公司成立后,原告没有给过我钱,我每个月都给原告钱。我是身体不好,夫妻生活过不好,这是因为原告在家呆着,我想让原告过好一点,只能拼命劳动,导致身体不好。我不想离婚,我可以戒酒,改脾气,我去过医院看过身体,但是最少也得半年才能好转。如果被告坚持离婚,原告必须把欠我的还给我,包括开公司的1万元,替他前男友看病的3千元,还有以我身份证号办理的手机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恋爱,并于当年开始共同居住生活,后于2013年自愿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诉称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生活习惯不同,被告婚后有严重的酗酒和家庭暴力倾向且屡劝不改,被告因酗酒导致其身体不行,双方婚后基本没有夫妻生活。被告辩称其确实每天都喝酒,但是偶尔和朋友聚会才喝多,其确实性格暴躁,但却对原告不暴躁,其只打过原告一次,是婚前还是婚后其记不清楚了,当时原告要走,其就打了她的屁股。其身体不好进而夫妻生活过不好的原因是原告在家呆着,其为了让原告过得好一点拼命劳动造成的。2014年原告在北京市区工作后,每次原告回家想吃什么被告给她做什么,原告的衣服都是被告洗的,其不想离婚,并表示可以戒酒,改脾气,其去过医院看过身体,但是最少也得半年才能好转。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处理表,身份证明等在案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主恋爱,自2010年起即共同生活在一起,婚前了解充分,双方2013年自主登记婚后已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过矛盾,但矛盾均因家庭琐事引起,尚未真正影响到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原告应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夫妻感情,面对被告的不足应做到宽容体谅,对夫妻间出现的分歧和矛盾应给予冷静、理智和妥善的处理,努力营造幸福的家庭生活;被告亦应主动改进自身不足,戒除频繁饮酒和性情暴躁的缺点,积极医治所患病症,努力维系与原告间的夫妻感情。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扶助、彼此珍视的精神处理好家庭事务,及时并妥善化解矛盾。现双方的夫妻关系虽然有所紧张,但夫妻间的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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