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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韩*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韩*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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