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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与被告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史**称:2012年2月9日,我与被告在平谷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孙**(现已近3周岁)。婚后至今,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由于婚前彼此缺乏深刻的了解,婚后感情很不好。婚后不久,我便发现被告与我性格不合。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我说东,他说西,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有时甚至对我骂不绝口。为此,我曾多次劝说被告不要这样,被告不仅不听,反而依然如故,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久而久之,致使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后生的女孩归被告自行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我要求抚养孙**,但原告必须支付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原、被告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后双方经过自由恋爱,于2012年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孙**(2012年7月20日出生,现随原告及原告父母在北京市平谷区生活)。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但在随后的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彼此间的夫妻感情日渐淡漠。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但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如果被告要求其支付抚养费,那么原告自行抚养孩子,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

另查明,被告此次结婚系再婚,其与前妻生育的一子一女均归其抚养。庭审中,被告提出双方有共同债务1.6万元(债权人为被告朋友宋*),原告认可并同意负担一半的债务。被告提出原告父亲曾于2014年4月22日向其借款1.2万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此外,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漠直至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准许。原、被告均认可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主张的1.6万元共同债务,原告认可并同意承担一半,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所持原告父亲曾向其借款1.2万元的主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对于双方所生之女孙**的抚养问题,考虑到双方的意见及经济条件、孙**的性别和年龄、被告已有子女需要抚养等情况,本院认为孙**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故孙**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明确表示自行抚养孙**,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史*与被告孙**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孙**由原告史*自行抚养;

三、双方所负共同债务一万六千元,由原告史*偿还八千元,由被告孙**偿还八千元;

四、驳回被告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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