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谭*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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