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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1与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宛×1与被告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宛×1、被告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宛×1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即长子宛×2,18周岁;次子宛×3,12周岁。由于我们婚前彼此缺乏深刻了解,婚后夫妻感情很不好,发现我们的性格不合,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不休,导致我们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我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后所生之子由原告自行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付*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们结婚后没有发生争吵。因原告有第三者,在去年九月,原告跟我谈离婚之事,我没有同意。但我与原告的感情并没有破裂,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1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二子,即长子宛×2(1997年6月10日出生);次子宛×3(2003年3月16日出生)。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后所生之子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持答辩理由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对夫妻感情破裂及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的陈述均未提供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存在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多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为由而不同意离婚,且原告对感情确已破裂的陈述又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因原告对此否认,被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对被告此项辩解不予采信。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尊、互谅、互让,双方会和好如初的。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宛×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宛×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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