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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阮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与被告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3年2月23日,我与梅**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同年11月15日我们生育一女张**。由于我们系奉子成婚,没有感情基础,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我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梅*多次辱骂我的父母,且其有外遇。自2015年4月始,我们便分居生活。现我们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梅*离婚;双方之女张**由我抚养,梅*每月给付其抚养费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梅×辩称:我没有外遇,我们虽有矛盾,但我们之间仍有夫妻感情,故我不同意与张**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3日,张**与梅*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同年11月15日双方生育一女张**。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矛盾。现因张**怀疑梅*有外遇,加深了双方的矛盾。故张**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梅*离婚。庭审中,梅*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张**、梅*的陈述;张**提交的结婚证、照片、微信记录、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张**、梅*自主结婚,婚后又生育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珍惜并慎重对待婚姻问题,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弥合分歧,解决矛盾。张**怀疑梅*有外遇,因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故对张**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要求与被告梅×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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