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芦×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芦×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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