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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池×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查金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池×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我与池**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池×2。婚后共同生活中,我与池**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池**多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因双方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池**离婚;婚生子池×2由我抚养,池**每月给付1000元的抚养费;池×2的医疗费由池**负担二分之一。

被告辩称

被告池×1辩称:我与张**后感情一直很好,近期由于误解产生矛盾,我家上有老下有小,我不同意张*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与池*1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3月29日生育一子池*2。张*与池*1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并未由此导致夫妻间感情破裂。现张*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池*1离婚。池*1持答辩理由不同意张*的离婚请求。

上述事实,有张*、池×1的陈述;张*提交的结婚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张*与池×1经人介绍后自主结婚,双方应珍惜建立起的家庭和夫妻感情,双方虽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过矛盾,但矛盾均因生活琐事引起,并无实质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对张*要求与池×1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要求与被告池×1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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