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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后于2009年6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了家庭和睦,我一再容忍,被告却视之为软弱。因被告不能生育,我倾尽全部家产为其治病,而其病愈后依然不能怀孕。之后被告又迷恋上网络,痴迷于外出与网友约会,有时竟几日不回。2012年4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决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张**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发生矛盾,2012年4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结婚证、北京市平谷区×镇×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被告与原告发生矛盾后离家出走,至今已三年有余,已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及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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