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吴*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