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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与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认识,于2010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生育一女王×2。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被告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好吃懒做,得过且过,没有责任心,与婚前判若两人,为了女儿我一忍再忍,后被告在北京开出租车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跟亲人朋友到处借钱,还欠下了许多高利贷。我把唯一的住房卖了给被告还债。经我和亲人朋友多次规劝被告仍恶习不改,还整天谎话连篇,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以我妹妹任**名义办理的平安银行小额贷款包括本金110000元和利息36000元共计146000元,现在还剩大约七万元未偿还。卖房的最后一笔尾款12万元在我手中。被告在北京市区开出租车每月的纯收入大概是七八千元。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女王×2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每月15日前给付,直至王×2年满18周岁为止,被告以我妹妹任**名义办理的平安银行小额贷款包括本金110000元和利息36000元共计146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为还赌债向我妹妹任**所借1.7万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我也不同意王**由原告抚养,我要求由我抚养。我们是在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的,在婚前我们有了解,但是了解得不够。我们的女儿王**是在2012年7月10日出生的。原告所述婚后我好吃懒做,得过且过,没有责任心,谎话连篇,对家庭不负责的情况不属实。我开出租车后是玩牌了,也借钱了,原告也确实把房子卖了还了赌债,这房子是我通过我父母分家所得35万元和从我舅舅那里借的5万元以及我弟弟给我的5万元付了42万元首付,我和原告共同还的贷款。2014年12月房子卖了93万元,还房贷39万元,原告手里还有12万元,剩下的钱基本上都还了赌债。我确实为还赌债向原告妹妹任**借了1.7万元,这些钱有还房贷也有还贷款的。我确实以原告妹妹任**的名义于2013年9月办理了11万元贷款,我用这笔钱偿还了生活所欠债务9万、10万元,这些债务都是结婚后欠的,剩下的一两万元花了,现在贷款还剩六七万元未还。我现在在北京市区开出租车,每月有6000元的收入。

庭审过程中,双方均同意:如双方离婚,被告以原告妹妹任**名义贷款余额约7万元和被告向原告妹妹任**借款1.7万元由原告偿还,卖房最后一笔尾款12万元归原告所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认识,于2010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7月10日生育一女王×2。婚后被告有赌博习惯,并为此向外借取较大数额债务。被告向原告妹妹任**借取1.7万元,以任**名义贷款11万元,现还剩约7万元本息未偿还,为偿还债务,原告将被告付首付购的房屋一套变卖,其中还剩尾款12万元现由原告掌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被告沾染赌博习惯,并为此向外借取较大数额债务,给家庭带来恶劣影响,并进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的夫妻关系不宜继续维持。鉴于被告此前的赌博表现以及现对外欠下较大数额债务的情况,双方所生之女王**不宜由被告进行抚养,应由原告进行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支付王**抚养费,具体金额根据本地生活水平、被告的经济收入等情况确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与被告王**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王**由原告任×1抚养,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王**抚养费一千五百元(于每月十五日前给付),直至王**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三、被告王**以原告妹妹任**名义所借贷款本息余额及被告王**向原告妹妹任**所借欠款一万七千元由原告任×1偿还,双方出卖房产所收余款归原告任×1所有。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任**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王**负担三十七元五角(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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