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徐*自动撤诉处理。
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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