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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上班时相识恋爱,双方于2009年9月22日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2月22日生育一女杨**。由于双方婚前相互了解不深,婚后共同生活中方知双方脾气秉性严重不合,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吵嘴打架。在家庭生活中,被告缺乏主人翁的责任感,缺乏担当精神,经与被告多次沟通后,被告仍然我行我素。由于双方关系越走越远,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维护我正当权益,现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女杨**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虞*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双方确实存在家庭矛盾,偶尔会拌嘴,但是我们从没有打过架,从结婚到现在我没有打过原告。我们的孩子还小,如果离婚会给孩子的心灵带来伤害。如果我们双方和好原告愿意管我父母就管,不愿意管可以不管。以后我想给原告和孩子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上班时相识恋爱,于2009年9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0年12月22日生育一女杨×2。双方均系初婚,此前没有提起过离婚诉讼。现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双方诉辩意见如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相识相恋3年后自主登记结婚,婚前了解较为充分,婚后已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出现矛盾,但尚未真正影响到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原告应珍惜已经建立并维系近六年的夫妻感情,面对被告的不足应做到宽容体谅,对夫妻间出现的分歧和矛盾应给予冷静、理智和妥善的处理,努力营造幸福的家庭生活;被告亦应主动改进自身不足,积极维护家庭成员间的和睦,努力维系与原告间的夫妻感情。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扶助、彼此珍视的精神处理好家庭事务,及时并妥善化解矛盾。现双方的夫妻关系虽然有所紧张,但夫妻间的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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