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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2年1月经人介绍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经常吵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3年6月28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起诉请求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与被告唐**人介绍于2002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3年,唐*曾起诉赵*请求离婚,后唐*撤回了起诉。2008年,赵*起诉唐*请求离婚,因赵*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该案按撤诉处理。现唐*已离家出走多年,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均为再婚,且婚后均曾诉至法院请求与对方离婚,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难以维系。现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多年,双方已无感情可言,原告请求离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赵*与被告唐*的婚姻关系。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均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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