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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2000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1年8月29日登记结婚。我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因被告长期有家不回,打电话不接,且我患病其亦不照顾,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谭×辩称:近年来因我在夏各庄镇马各庄做生意比较忙,回家比较少。2014年9月我母亲生病后我又回老家照顾了一段时间,现在我已经回到东樊各庄家里。我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与其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8月29日双方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双方尚有夫妻感情为由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双方现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正确处理好上述问题,互相多交流,彼此珍惜,互敬互谅,尚有重归于好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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