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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经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1996年,我与韦**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郭**(1997年1月1日出生)。婚后我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韦*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使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韦*离婚;双方所生之女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韦*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6年,郭**与韦**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一女郭**(1997年1月1日出生)。婚后感情尚可,2005年某天,韦*提出去广东,两人发生口角,韦*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为此,郭**诉至本院要求与韦*离婚。韦**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

上述事实,有郭**的陈述;郭**提交的结婚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建立及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韦*离家不归已达十年之久,确已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对郭**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所生之女,因韦*下落不明,无法对其女履行抚养义务,为此,应由郭**自行抚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郭**与被告韦*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郭**由原告郭**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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