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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与被告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查金枝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与被告甄*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何小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称:2014年4月11日,我与甄*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8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我们经常吵架,感情不好。另,我与甄*自2014年10月分居至今。因双方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甄*离婚,诉讼费由甄*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甄*辩称:我与白×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感情没有破裂。我愿与白×处理好因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珍惜双方的感情,共同面对以后的生活。故我不同意白×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1日,白*与甄*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8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白*与甄*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并未由此导致夫妻间感情破裂。现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甄*离婚。甄*持答辩理由不同意白*的离婚请求。

上述事实,有白×、甄*的陈述;白×提交的结婚证;甄*提交的短信记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白×与甄*系经人介绍后自主结婚,双方应珍惜建立起的家庭和夫妻感情,双方虽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过矛盾,但矛盾均因生活琐事引起,并无实质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对白×要求与甄*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白*要求与被告甄*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白*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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