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张*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见×与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