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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的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吵架,且被告从未探望过我的父母,未尽到儿媳妇的义务。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我与原告经自由恋爱四五年后登记结婚,双方感情一直不错,即使在原告出国期间,我们也没有任何矛盾。直至2014年8月份,原告突然提出与我离婚,我都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综上,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大学同学,自2006年起开始自由恋爱。2012年6月,原告欲出国读书,双方于2012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后原告出国读书。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8月,原告放假回国,双方及家人发生争执,并经派出所解决。2014年9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则持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本案中,原、被告系大学同学,且自2006年起开始自由恋爱,在此基础上,双方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故双方应较为了解且具有较为稳固的感情基础。双方登记结婚后,原告便出国读书,至其起诉离婚亦有两年之多,说明双方在两地分居后,亦维持了较为良好的婚姻关系,而原告所述矛盾亦不足以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分居两地,客观上会影响双方的沟通交流,但双方应珍惜多年的感情,互相尊重、互谅互信,通过积极的沟通交流来消除隔阂和误解,双方应会重归于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袁*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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