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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季*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我与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1992年10月生有一子王**。因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几乎无共同语言,我朋友来家被告还玩麻将,不管做饭,被告还把家里弄得很乱,不整洁,农闲时我的衣服都是我自己洗,经劝解,被告不改,还说她就这样,她的这些行为致使我们之间没有共同语言,使我在家胸闷,不舒服,所以自2011年起,我才独自在外租房居住,每个月回家一两天,从2013年2月开始我就没有在家住过,在此之前我在家住也是我睡沙发上,被告睡床上。因为我和被告感情不好,极少回家,所以我有外遇。我认为我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得共同财产的一半。

被告辩称

被告季*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与原告经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活20多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没有出现任何感情破裂的事由。只不过有第三者的出现,才使感情有点裂痕,原告有外遇的时间短暂,且双方孩子不愿意我们双方离婚,希望有一个和睦的家庭。我与原告没有经常分居,原告在韩企工作,为了工作方便,他在县城租房住,但也经常回家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于1992年1月2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1992年9月17日生育一子王**。原告诉称与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几乎无共同语言,原告朋友来家被告还玩麻将,不管做饭,被告还把家里弄得很乱,不整洁,农闲时原告的衣服都是自己洗,经劝解,被告不改,还说她就这样,她的这些行为致使双方之间没有共同语言,使原告在家胸闷,不舒服,所以原告才在外租房住。被告则辩称双方经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20多年感情一直很好,由于第三者出现才导致夫妻感情有点裂痕,但原告有外遇时间短暂,双方并没有经常分居,原告在县城租房是为工作方便。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证人证言等在案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经过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已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过矛盾,并且原告有外遇的情况,但被告对原告的行为进行了谅解,且愿意与原告共同维系婚姻,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原告应珍惜已经建立并维系了二十余年的夫妻感情,对夫妻间出现的分歧和矛盾应给予冷静、理智和妥善的处理,努力营造幸福的家庭生活;被告亦应以积极态度面对双方出现的矛盾,加强对原告的照顾和理解,努力维系与原告间的夫妻感情。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扶助、彼此珍视的精神处理好家庭事务,及时并妥善化解矛盾。综上,双方的夫妻关系虽然有所紧张,但夫妻间的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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