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自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姜*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