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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1、王*与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称:原告和被告于2012年9月登记结婚,婚前经人介绍认识,因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二人婚后经常争吵,原告父母劝解时,被告还辱骂原告父母。随着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被告数次提出离婚,2014年9月13日,被告让原告在拟好的离婚协议上签字,原告也同意离婚,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后被告反悔,双方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且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两次怀孕失败,经检查与被告体质有关,且在原、被告争吵中被告还有暴力行为,给原告身体和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综上所述,原告和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京**范牌小客车一辆,价值1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与原告的关系没有到破裂的程度。我们都是生活琐事导致的沟通障碍。我相信通过我们的沟通,一段时间之后婚姻会向好的方向发展。我与原告相识时间较短,但我们婚后感情不错,彼此珍惜。双方的确有争吵,但是我们争吵是我母亲生病之后才开始。原告在得知我母亲生病之后,无法承受生活的压力才开始与我争吵。在我母亲生病之前原告同意母亲和我们一起居住,后来我母亲生病之后原告就不同意我母亲跟我们一起居住,我母亲就回×村居住。原告所提供的离婚协议上是我的签字,但是当时写离婚协议是一时的冲动,而且写的时候也没有当真,写完之后就被我团起来扔到废纸篓里了,当时根本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买车的钱的首付是向我母亲借的,有欠条为证。另外,之前我和原告都去医院检查过,医生说我身体没有大问题。我认为只要我们再多加沟通,生活会回到正轨,婚姻关系尚可挽回。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9月21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具体诉请如前所述。被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有挽回余地为由坚持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照片、医院证明,被告提供的借条和转账记录、工资明细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因矛盾累积,被告与原告签订离婚协议,但二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办理离婚手续,且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该协议为一时情急之下所写,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亦表示通过日后沟通,夫妻矛盾尚可缓和。原告所称被告婚后有殴打谩骂行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综合案情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相体谅,理性地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问题。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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