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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