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任*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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