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贾*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赵*与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3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