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贾*与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范x离婚纠纷申诉审查裁定书
耿**与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