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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3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张开、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8月15日登记结婚,1994年3月3日生育一子张**(已成年)。在生活中,双方因为琐事产生矛盾,因被告借高利贷赌博,欠下赌债数十万元,故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号楼×号楼房(以下简称涉案楼房)。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并同意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存款、债权,负担共同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8月15日登记结婚,1994年3月3日生育一子张**(现已成年)。在生活中,双方因为琐事产生矛盾,自2014年9月17日分居。

双方无争议财产部分:

存款:

原告的北京农商银行卡余额为287.39元,原告认可曾于2014年9月22日支出14000元并同意依法分割该款,共计14287.39元。被告的中国民生银行卡余额为374.74元。

涉案楼房内浮财:

双方认可归原告所有。

双方争议财产部分:

(一)涉案楼房

2007年1月22日,原、被告双方以张**的名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坐落于北京市平谷区×号住宅楼×号的楼房(实际楼号为×号楼×号),该楼房购买价格为16.7万元,尚未取得房产证,尚欠贷款27330.25元。双方认可涉案楼房现价值为1000000元。原告认为涉案楼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认为涉案楼房是家庭共有财产,因为被告父亲张**、母亲张**出资了20000元;被告母亲张**证实在原、被告购买涉案楼房时借给原、被告20000元,原、被告应归还借款。原告认可被告父母给的20000元系借款,并同意偿还借款。原告要求取得涉案楼房的所有权,并给付被告一半的房屋折价款;被告要求将涉案楼房出卖。

(二)债权

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谢*欠被告打牌的钱52000元,有借条;张**欠被告100000元,该债权系张**和被告合伙开设牌局时欠下高利贷,被告通过向亲戚朋友借款还清了高利贷,因张**在合伙中未出资,故张**写了100000元借条给被告,后借条被被告弄丢。原告要求分割上述债权,被告认可债权用途,但认为找不到债务人。

(三)债务

双方对如下债务数额认可:欠原告弟弟李*2100000元、原告妹妹李*356000元(一笔为50000元、一笔为4000元、一笔为2000元)、原告妹妹李*4143500元(一笔为100000元,一笔为35000元,一笔为8500元)、欠被告妹妹张*4100000元、欠被告妹妹张*5104000元、欠被告表弟张*65000元、欠被告表弟王*5000元、欠李*520000元、欠张*910000元。原告认为除欠李*4的43500元(一笔8500元用于张*7上学支出,一笔35000元用于买房)、欠李*3的其中一笔4000元(过年开支)为共同债务外,其他债务均系被告玩牌及开设牌局欠款后,原被告共同向双方亲戚朋友借款用于偿还被告玩牌及开设牌局所欠之钱,系被告的个人债务;被告认可上述所有债务的用途,但认为上述所有债务均系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认为除上述债务外,还欠被告妹妹张×58000元,用于偿还信用卡借款,原告不认可该债务,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债务。

另查,被告的中**银行信用卡欠款1983.32元,中**银行信用卡欠款7785.78元(一笔5272.06元,一笔2513.72元),中**银行信用卡欠款14266.45元。信用卡总计欠款24035.55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储蓄对账单、信用卡账单、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特别签订条款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未珍惜婚后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双方的关系并未缓和,被告因玩牌及开设牌局欠下数十万元债务,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涉案楼房,该楼房系双方婚后购买,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楼房系家庭共有财产,且被告母亲证实给原、被告的20000元系借款,综上,涉案楼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涉案楼房尚未取得房产证,从照顾妇女儿童权益考虑,本院判决涉案楼房归原告使用,原告应该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房屋价值给付被告折价款,楼房剩余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割。被告同意屋内浮财全部归原告所有,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共同存款,应依法分割。关于债权部分,虽然原、被告双方对债权数额认可,但本院认为被告玩牌及非法开设牌局的债权不应受法律保护,对上述债权不宜作为夫妻共同债权分割,故本院对分割债权的诉求不予支持。关于债务部分,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信用卡总额为24035.55元、欠被告父亲张**、母亲张**的20000元及原、被告均认可的欠李**的43500元(一笔8500元用于张**上学支出,一笔35000元用于买房),欠李**的4000元(过年开支),上述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分担;原告认为应属被告的个人债务部分,包括欠原告弟弟李**的100000元、原告妹妹李**的52000元、原告妹妹李**100000元、欠被告妹妹张*4100000元、欠被告妹妹张*5104000元、欠被告表弟张*65000元、欠被告表弟王*5000元、欠李**的20000元、欠张*910000元,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上述债务系为了偿还被告玩牌及非法开设牌局的欠款,而向双方亲戚朋友借款还债,由于上述债务未用在家庭共同生活之中,故应属被告个人债务,应由被告自行偿还;被告主张的欠张*58000元,因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债务,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和被告张**离婚;

二、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号住宅楼×号的楼房(实际楼号为×号楼×号)由原告李**使用,该楼房尚欠的贷款由原告李**负责偿还,该楼房内的浮财归原告李**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执行);

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四、共同债务:欠李×4的借款共计四万三千五百元、欠李×3的四千元,由原告李**负责偿还,欠中**银行、中**银行、中**银行的信用卡金额共计二万四千零三十五元五角五分,欠被告张**的父亲张**、张**的二万元由被告张**负责偿还;

五、原告李**给付被告张**上述楼房、存款、及共同债务折价款共计四十九万一千五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执行);

六、欠原告弟弟李**十万元、欠原告妹妹李**五万二千元、欠原告妹妹李**十万元、欠被告妹妹张**十万元、欠被告妹妹张**十万四千元、欠被告表弟张×6五千元、欠被告表弟王*五千元、欠李×5二万元、欠张×9一万元总计欠款四十九万六千元,由被告自行偿还;

七、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一千零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被告张**负担一千零三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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