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我与被告于1993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已成年。我与被告婚后共同购买了北京市平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并在此共同生活。2010年起,被告与其他女人同居至今,且生育一子,现已4岁。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现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婚姻关系,故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