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靳*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靳*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阮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与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靳**称:2010年10月,我与高×相识。2011年12月1日登记结婚,我系再婚,高×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后高×不务正业,我们之间产生矛盾。2013年6月始,我便搬回娘家居住至今。2013年12月26日,我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高×离婚。2014年1月16日,北京**民法院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驳回我要求与高×离婚的诉讼请求。后我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现我们感情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高×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我与靳*感情尚好,夫妻间的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靳*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靳*与高×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2月1日登记结婚,靳*系再婚、高×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靳*与高**因琐事产生矛盾,致使两人关系失和。靳*曾于2013年12月26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高×离婚。2014年1月16日,本院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驳回靳*要求与高×离婚的诉讼请求。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人民法院。2014年3月19日,北京**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此后,靳*与高×间的夫妻关系并未缓和,两人亦未再联系。现靳*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高×持答辩意见不同意靳*的诉讼请求。庭审中,靳*称其婚前个人财产有:被子四床、枕头四个、洗漱用品及个人衣物,并要求由其带走。高×不持异议。另,双方均认可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靳*、高×的陈述;靳*提交的结婚证、(2014)平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3572号民事判决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的存在为基础。2013年12月26日,靳*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高×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靳*的诉讼请求。但判决生效后双方间的关系并未缓和,靳*再次起诉至法院离婚,其态度坚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对靳*要求与高×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靳*的婚前个人财产,应由靳*带走。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靳*与被告高×离婚。

二、原告靳*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子四床、枕头四个、洗漱用品及个人衣物由其带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