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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被告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2月6日在平谷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贾×1,现7周岁。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婚前彼此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好。婚后不久,便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在日常生活中,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不休。被告酗酒成癖,经常酒后对我拳打脚踢。为此我曾多次劝被告,但被告不听,依然如故。现我与被告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归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婚后购买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京P2GH28)归我所有,我补偿被告1.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第一,我与原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良好,近两三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第二,原告所述并不属实,我没有经常喝酒,也没有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2月6日登记结婚,于同年4月29日生育一女贾**(现就读于北京市×小学二年级)。原、被告婚后感情良好,被告是电工,原告原在北京市平谷区国泰百货上班,现原、被告双方买了一辆起亚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京P2GH28),原告开车拉活。2014年10月13日,被告喝酒后,与原告朋友在一家KTV外面发生冲突,被告左眼被打伤。后原告将被告拉回家,回家后,被告借着酒劲抓拽原告头发、推搡原告,造成原告身体淤青。后原告离家前往朋友家居住至今。14日,被告因被打伤前往派出所报案,因打人者是原告朋友,民警对原告予以传唤,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被告撤销案件。现原告以被告经常酗酒并对其实施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否认经常酗酒及实施暴力的行为,并对10月13日发生的冲突承认错误,表示绝不再犯,不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照片等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良好,近几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但感情并未破裂。原告陈述被告经常酒后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虽然在原告起诉前被告因酒后对原告实施了一次暴力行为,但被告的行为非经常发生,且被告已下定决心杜绝家庭暴力与酗酒行为。现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正确处理婚姻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周*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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