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与被告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985元,实收100元,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彭**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辛**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