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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结婚较仓促,并未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经常发生口角,导致感情不合,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感情没有破裂,不存在感情不合的情况,原告的陈述不属实,原告说结婚仓促,婚后发生口角不是事实,我们从来不吵架,我们双方认识时间很长,我对原告家庭在经济上帮助也很多,我们之间有很深入的了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左右自行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双方婚后居住原告名下天津市红桥区水木天成××区××号楼××门××号房屋。原、被告婚*感情尚可,婚姻生活中逐渐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都为家庭生活做出了贡献。现原告起诉离婚,但并未提供证明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生活中互相包容,消除隔阂,妥善解决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创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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