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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一×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一×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一×及其委托代理人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史一×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大,双方无法进行正常沟通,经常因家庭矛盾争吵、打架,尤其是被告不尊重、孝敬原告父母,致使原、被告感情出现严重危机。原告曾于2010年9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原、被告感情持续恶化,原告母亲因与被告交恶气急身亡。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史一×提交证据如下:

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2010)红民一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于2010年9月起诉离婚的情况;

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证明原告史一×系坐落天津市XX区XXXX条X号公产房屋的承租人。

被告辩称

被告高**未到庭应诉答辩,其提交书面意见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史一×与被告高**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16日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史二×。双方婚后住原告婚前承租的坐落天津市XX区XXX大街X条胡同X号的公产房屋。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婚前感情欠佳,婚后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等产生矛盾,被告不参加原告母亲葬礼致使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双方至今未分居生活。2010年9月,原告曾**本院请求离婚,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以(2010)红民一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于2010年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与被告已育有一子,双方亦未分居生活。现原告虽主张双方感情破裂,但并未提供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史一×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史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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