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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1995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甚好,2000年后原被告搬入天津市××区××公寓×号楼×门××号,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严重影响夫妻感情。自2015年开始,双方分室居住,各自收入归各自支配,各自吃饭。2015年4月12日,双方因故发生纠纷,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报警求助,警察到现场后,对双方做调解工作,原告前往红桥区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眼部挫伤,肋骨骨折,治疗至今未痊愈。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感情,发展至今被告已经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至此,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牛**辩称,原、被告共同生活已经20年了,尚有感情存在,况且双方年龄都比较大了,需要以后相互扶持。原告对家庭一直很好,被告不舍得离婚,希望继续共同生活,对原告提出的条件被告会尽量配合,在今后的日子里被告保证不再动手打人,尽量少喝酒。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牛**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5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居住被告名下坐落天津是××区××路××公寓号×楼×门××号房屋。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开始分室居住。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结婚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共同生活长达二十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请离婚并未达到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在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但是被告的酒后打人行为确属不应该,应当提出批评,鉴于被告已经承认自己的错误,原告应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在遇到矛盾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沟通妥善解决,双方都应注意自己的言语和行为,避免矛盾激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34元,实收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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