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周**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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