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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聂**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聂**诉称,原、被告自结婚后至今,婚姻状况一直不好,双方性格、脾气各不同,彼此相处都感到十分别扭。被告不上班赚钱养家,反而两次找他人借高利贷,胡作非为,借高利贷之前不告诉原告,且没有将钱交家里,原告根本不清楚被告借高利贷的用途。原、被告有两个孩子,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将抚养孩子的责任全部推给原告,且不关心不疼爱原告。另外,被告不尊重老人,甚至打骂岳母。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聂**与被告张*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并于2004年5月11日生育一子名张*×,于2015年3月11日生育一女名张一×。双方婚后居住坐落天津市××区××路××里×号楼×门××号,该房屋所有权人系被告父亲张**,该房屋现已出售。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4月14日,被告离开婚住房,与原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子随被告父母生活,婚生女随原告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结婚证复印件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育有一双儿女,年龄尚小。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并未达到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在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沟通妥善解决,况且双方育有子女,更应努力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对子女加以呵护。被告张**本院合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聂**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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