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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陈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杨**,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相亲认识,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较少,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琐事争吵。特别是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和子女关心不够,不承担丈夫应尽的义务。2015年5月7日,被告弟弟闯入原告处闹事,被告见状不加制止,任其打砸,给原告母子造成严重精神刺激。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在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因被告所作所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子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3、依法判决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法院判决原、被告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一×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感情,原告很会过日子,吃苦耐劳,且我们已有子女,离婚对子女成长不利,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通过网络相亲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28日举行仪式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婚生子陈**,婚后租住坐落于天津市××区××道××公寓××号楼**门××室房屋。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2015年5月13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与婚生子陈**离开婚住房,搬至原告姐姐家坐落于天津市××区××家园××号楼**门××的房屋居住。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无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并未达到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遇事协商解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夫妻之间偶尔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被告应加强与原告的沟通,采取妥善方式处理问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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