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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被告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每周都有几天下班不回家,半夜回家,甚至经常夜不归宿,原告生病卧床时,被告亦如此。原告发现被告在多处歌厅、娱乐城嫖娼,并与不同女人有暧昧关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身体及精神造成巨大伤害,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胡**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事实与理由我不认可。自××××年结婚以来,双方共同努力经营我们的家庭,共同抚养子女长大成人,因多年奔波劳碌,我患上了心脏病。我们双方脾气秉性截然不同,婚后生活中我们商量原告主内,我主外,我的工作需要和外界打交道,我去歌厅唱过歌,但并没有嫖娼,我与他人没有暧昧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胡**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16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名胡二×。双方婚后住原告刘**名下坐落本市XX区XX楼XX号的私产房屋。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双方各执己见。

上述事实,有结婚申请书、房地产权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三十多年,也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来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亦未提供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多年夫妻感情,相互体谅,相互包容,共同努力处理家庭矛盾,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预收201元,实收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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