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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一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婚前对对方的人品、性格、志趣爱好等缺乏必要深入的了解,相识不久即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对家庭从不尽责,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1年12月16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因婚生子年龄尚小,又于2012年9月18日复婚。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多次发生矛盾并于2014年10月3日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并依法确定探望方式及探望时间;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XX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曾于2007年9月登记结婚,2010年3月15日生育一子名杨一X。2011年12月16日双方在天津市红桥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12年9月18日双方登记复婚,复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双方各执己见。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存在一定分歧,但也建立了夫妻感情,其离婚后复婚的经历亦说明双方感情较深。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主张离婚,但并未提供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充分证据,且婚生子尚小,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审慎对待婚姻,相互体谅包容,共同化解家庭矛盾,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共同创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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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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