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结婚,××××年××月生育一女李**,被告和他叔叔一块儿干活,但自2010年被告母亲去世后,被告开始以工作效益不好为由拒绝承担女儿上学费用及家庭生活支出,原本到年底时被告会给的钱,近些年也不再给了,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被告于2012年至今开始分室而居,分炊而食,没有夫妻生活。原告在2013年8月份向红**院提出解除婚姻关系,2013年11月28日法院以(2013)红民初字第4143号民事判决书未予离婚后,被告更加有恃无恐,拒绝承担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现孩子升入高中,经济压力加大,家庭生活已无法继续,而且原告身体不好,患有甲亢,心脏也不好,日常用药花销也很大,平时也舍不得吃药。今年11月份原告发烧生病,被告不予照顾,我们分室居住,原告居住的小屋环境不好,被告也不考虑原告跟孩子,故原告再次提起离婚的要求,并要求被告按月支付女儿生活、学习费用,综上,诉至法院:1、要求离婚;2、婚生女李**的抚养问题服从法院判决;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我们生活中的确存在矛盾,但并没有到离婚的地步,原告也不是真正想离婚。原告11月份生病,被告照顾原告了,原告来院陈述了自己心中的怨恨,也体现出了对孩子过分的爱护,被告希望原告能够与被告一块儿生活。生活中我尽自己能力了,我们需要共同解决生活中的矛盾,而不是选择离婚。我们分室住着,但大屋小屋我们来回倒替着住,并不是固定的。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李**于199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李**。双方现居住原告张**名下坐落天津市红桥区XX园X号楼X门XXX号的私产房屋。原、被告婚*感情尚可,婚后因经济问题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于2012年6月开始分室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9月16日诉至来院要求离婚,本院以(2014)红民初字第414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离婚诉请。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被告认为生活中的矛盾需要共同解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2014)红民初字第4143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感情基础较好,虽因生活琐事造成感情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希望双方今后相互体谅理解,化解矛盾,为营造幸福和谐的家庭尽到每一位成员的责任和义务,也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现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